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