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