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不良反应调查 第三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监测机构报送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理建议后,根据监测结果和工作需要,可以责令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不良反应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发生地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同级监测机构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职责开展调查,并形成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报告报送至上一… 第三十五条 对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发生地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同级监测机构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职责开展调查,并形成不良反应调查处… 第三十六条 根据调查结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 第三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为需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一步开展分析评价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调查结果,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药监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通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