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不良反应调查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不良反应调查 第三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监测机构报送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理建议后,根据监测结果和工作需要,可以责令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自查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或者依职责对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调查结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