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不良反应调查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不良反应调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为需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一步开展分析评价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告知相关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后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