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不良反应分析评价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自查产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质量管理、贮存运输等方面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境内…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测机构应当逐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风险程度向所在地同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不良反应与产品的关联性和不良反应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明确的化妆品名称及产品销售包装图片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经核对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所使用化妆品可能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市县级监… 第三十条 省级监测机构应当对下一级监测机构提交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意见进行复核,并对不良反应与产品的关联性和不良反应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评价。省级监测机构经复核与下一级监… 第三十一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和风险程度,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省级监测机构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对收集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书面报送省级药监部门和国家监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