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和风险程度,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
对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国家监测机构应当组织国家监测基地开展分析评价,并自收到下一级监测机构报送的分析评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国家监测机构应当组织国家监测基地开展分析评价,并自收到下一级监测机构报送的分析评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