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九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