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九十八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