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六)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六)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