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向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劳动保障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