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向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