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部颁规章和政策文件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规章;
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按季度发布全国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按年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调整的审核结果;
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按季度公布全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信访事项
劳动保障信访规定;
部及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不法或违规经营的境外就业中介组织名单。
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由劳动保障部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劳动保障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机构、人事、财务方面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收集并公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审批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确认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名单,认定或核准的金保工程技术支持机构名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程序和认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劳动保障部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全国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前款5、6、7所列事项,按照国家人事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要求办理。
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劳动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议及其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