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属于国家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