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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第十七条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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