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