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