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