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