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