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确认劳动关系的;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确认劳动关系的;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