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