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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四节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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