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