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