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