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