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