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