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