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