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