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设有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防疫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