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防疫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