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有专职防治人员;
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防疫制度健全。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有专职防治人员;
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防疫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