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专职防治人员;

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防疫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