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