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不符本办法规定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