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