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