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