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