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