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