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