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