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藏机构应当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保藏机构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原提供者或者持有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