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八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八条 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名称、数量、时间以及发放人、领取人、使用单位名称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