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六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向保藏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