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五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保藏的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和实验室人员感染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启动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引用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