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十一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十一条 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部。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