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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九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 第十条 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 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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